公用單車不悠哉 恐賠近萬
中央社/
12 年前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0日電)公用單車盛行,除行車安全問題,消基會發現消費者權益保障瑕疵多,雙北失車不扣折舊率要賠近萬元,連不得記載事項都寫進服務條款。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8大不利條款,讓城市騎士上不去、下不來!」記者會。
為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最初在歐盟推出的公用單車也在台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可見;但因台灣大都市車流輛仍大,騎乘者怕被車撞,紛紛騎上尚未劃出單車專用道的人行道,一度引發行人安全爭議。
消基會再發現3大都市公用單車使用條款有8大問題。
8大爭議條款中,與付費有關的類別中,關於30分鐘內可免費使用,可能在還車時無空位可置回,在非可歸責於消費者時,變成超時要付費。幸而3市都有軟硬體機制可用,得以延長免費使用時間,不必付費。
不過,使用期間車子若被偷,爭議就大了。消基會發現,只有高雄市規定,遺失超過3個月未尋獲,以車輛殘值賠償;但尋獲時,仍歸市府所有。
消基會說,雙北市都沒考量扣除折舊率。台北市規定1個月後找不到車,須賠償損失費用新台幣9000元;找到車,所有權仍歸屬台北市營運公用單車公司所有。
新北市部份,消基會說,不但要求3天內持報案證明到服務中心,支付車輛價值1萬元賠償金,即使尋回,仍歸市府所有;但有視車輛損壞狀況進行估價,剩餘殘值扣除處理手續費後退還使用者;然而賠款額等於將折舊率算在消費者頭上,對消費者不利。
消基會認為第二大類損害消費者權利的問題是,3個城市的使用條款都違反「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條所述,不得約定出租人片面更改契約內容,且承租人不得異議的規定;3市竟然都光明正大列進去。
消基會說,第三類問題是很多條款不僅冗長繁瑣,令人看不懂是要保障哪一方的權益;甚至很多陳述宛如天龍國契約,造成使用者出現閱讀障礙,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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