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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染肺結核 得免勒令離台

中央社/ 2014.01.0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9日電)自1月17日起,合法聘僱的外勞在健檢確診肺結核病時,不必勒令離台,可留下來接受治療及複檢;但是,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大致完成行政流程,將在1月15日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的遣返條件。

合法受聘的外勞來台工作滿6、18、30個月時,應定期健檢,在新規定實施後,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不具多重抗藥性,可透過雇主向地方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及複檢,不必立即遣返母國。

疾管署每年大約接獲260名外勞健檢確診肺結核,個案需接受6至9個月的「都治(DOTS,直接觀察治療)」,都治的核心精神是「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關懷員每週至少5次關懷提醒患者確實服藥,以確保療效及減少抗藥性,一般而言,肺結核病患服藥2週即不具傳染力。

依規定,雇主在外勞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日的15日內,可檢具診斷證明書、外勞都治同意書等文件,協助外勞向轄區衛生局申請在台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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