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曾、賴想要把妹,前後十多次邀約少女到KTV唱歌都功敗垂成,認為林男「不努力」,每次只會要他們出錢,卻都沒效果,因而責怪他。賴男還要求林男「送個妹妹來快活」、「弟弟(指男性生殖器)很癢,送一個妹妹來」以及「要灌醉再弄,如果她說不要,你就要硬上」等。
林男在二人要求下,前年一月間找了二名少女到KTV唱歌,並在飲料中加入FM2,其中一名十三歲少女昏迷之後,被曾、賴二人性侵得逞,另一名十六歲少女發現林男在其飲料中摻入粉狀物,因而逃過一劫。
被害少女清醒後發現遭性侵報警,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三人起訴,一審判處曾、賴二人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林男被判刑七年十個月。三人不服提起上訴,曾、賴二人雖坦承性侵少女,卻否認要求林男下藥,法官審理後,認為三人有犯意之連絡,維持一審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