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去年10月時通過決議,促公平會調查高鐵調漲票價合理性,並且了解是否濫用獨占地位。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表示,年底前調查高鐵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
首先,公平會對高鐵是否為獨占事業做出解釋,公平會認為,高鐵在短程上比較不具獨占力,如台北到桃園,有許多替代的交通工具,如台鐵、客運等;但是長程的部分,高鐵就具有獨占力。
公平會進一步了解,高鐵調漲價是否濫用獨占力。
公平會表示,依據法規及高鐵與交通部的合約,價格上限是核定價格的1.2倍,且核定價格是依據物價而調整。
核定價格部分,民國96年到97年,核定價格每人每公里為新台幣3.655元,所以上限是4.386元。98年到101年核定價格為3.875元,但是高鐵這4年都沒有漲價。
至102年核定價格調為4.009元,所以上限為4.8108元,此次高鐵一次調足。公平會調查,調漲價格也未超過上限。
綜上原因,公平會認為很難認定高鐵在商品服務有不當的決定,也就是說,高鐵並無濫用獨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