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雙方當事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依稅法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認定,如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超過30日才申報,就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以核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2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臺北市土地,並於 103年1月29日(含)以前向臺北市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可以訂約日當期(102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若遲至103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則須以收件日當期(10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6,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為了節省您的荷包,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果在102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記得一定要在30日內如期申報,才可適用102年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