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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議員李俊諭抗議台電施工 抗爭有理判無罪

台灣好新聞/ 2014.01.07 00:00
記者張文熹/彰化報導

抗爭有理法院判無罪!臺電公司在彰化縣北斗鎮中寮里架設南投至彰林345KV輸電線路工程,100年3月4日彰化縣議員李俊諭及北斗鎮中寮里10幾位居民,為抗議台電公司在不經溝通下,逕行施設超高壓輸電線路,他們在施工地點或坐、或臥及或站包圍台電工程車,以此抗爭手段迫使臺電暫時停工,結果遭檢方以涉及強制罪嫌起訴;彰化地院7日審結全案,判決李俊諭等12人無罪。

檢警於事後將李俊諭和11名民眾依強制罪嫌起訴,但審理的彰化地院法官卻持不同看法,認民主國家斷不能將民眾抗爭肢體動作一律視為強暴脅迫違法行為,因此,將李俊諭等12人判決無罪。

苗栗縣大埔拆屋案受害地主獲得平反,彰化縣也出現抗爭遭起訴的民眾獲法院正義判決平反案例,兩案堪為台灣司法處理弱勢民眾抗議政府執意錯誤政策而引起抗爭事件的借鏡。審理臺電輸電線路工程抗爭事件法官在判決書上的一席話也足堪國內大企業家執行影響人民權益策略的深思。

法官認為,民眾對大企業足以影響財產或生命安全的企業活動有疑慮時,為避免大企業先斬後奏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大企業應該放低姿態與民眾溝通,然臺電公司這樣富可敵國的國營大企業卻挾其財大氣粗之勢,片面逕行施工,居於弱勢的居民只好以抗爭手段迫使其軟化,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這樣的抗爭行動只是要傳達一種訊息,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法官陳義忠在判決中指出,不可將民眾抗爭一律視為強暴脅迫的違法行為,否則類似六四天安門事件一張震懾世人的照片,顯示手無寸鐵的北京民眾王維林勇敢站在行進中的坦克車前方,螳臂擋車式的企圖阻止坦克車行進,王維林豈不被認定應受全世界一致譴責的強制罪犯嗎?顯與人權的普世價值相違背。

簡單來說,李俊諭與居民的抗爭行動只是在訴求臺電不可不經溝通即逕行施工,並非是強暴、脅迫的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李俊諭等人的圍車行為發生時,已妨害到臺電施工及工程車離去的自由,所以李俊諭等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強制罪。彰化地檢署強調,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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