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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身障者可重製著作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4.01.07 00:00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有更多接觸資訊機會,立法院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各級學校及身障者都可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且重製的著作也可以公開傳輸。

根據世界盲人組織調查發現,全球有3億多名視障者,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收5%資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去年6月也制定馬拉喀什條約,期望促進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使用著作。

但現行著作權法只允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且對象以視覺、學習、聽覺為主,不能與其他學校或機構相互流通,身障者個人也無法合法重製出版品,因此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提案修法,並經立法院院會在7日三讀通過。

依照三讀通過的條文,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的各級學校,為提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而重製的著作也可公開傳輸。陳節如說:『(原音)這次著作權法相關條文的修正,核心精神就是參考馬拉喀什公約的內容,希望使各種出版品能夠快速、更普及為身心障礙者提供重製物,增加及接觸資訊的機會。』

另外,現行條文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修法也將「其他重製物」改為「其他國外合法重製物」,並明定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各級學校可自境外輸入重製物或翻譯物,專供視覺、學習、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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