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ATM)是銀行依據銀行法第57條第2項及「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於營業場所外提供貨幣提領,及其他金融交易服務的自動化服務設備。
然而比特幣並非貨幣,而是屬「虛擬商品」性質,也還不能作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支付工具,所以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金管會表示,民眾如擬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應對其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的屬性有正確認識,以避免引發交易風險及消費糾紛。
金管會表示,銀行自動化服務設備(ATM)是銀行依據銀行法第57條第2項及「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於營業場所外提供貨幣提領,及其他金融交易服務的自動化服務設備。
然而比特幣並非貨幣,而是屬「虛擬商品」性質,也還不能作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支付工具,所以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
金管會表示,民眾如擬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應對其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的屬性有正確認識,以避免引發交易風險及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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