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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放寬身障者重製著作

中央社/ 2014.01.07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7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有更多接觸資訊機會,政府機關、學校及身障者都可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表示,世界盲人組織調查發現,全球有3億多名視障者,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收5%資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今年6月制定馬拉喀什條約,期望促進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使用著作。

現行法規僅允許非營利機構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且對象也以視覺、學習、聽覺為主。

陳節如說,很多學校為校內少數身障學生製作點字、數位轉換教材,所費不貲又費工,卻無法與其他學校流通使用,身障者個人也無法合法重製出版品。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開放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各級學校為供視覺、聽覺、學習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可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障礙者或代理人為提供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這項規定。

此外,依規定製作的著作重製物,可在障礙者、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

現行條文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修法將「其他重製物」改為「其他國外合法重製物」,並明定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各級學校可自境外輸入重製物或翻譯物,專供視覺、學習、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障礙者使用。

此外,院會也通過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許忠信提出的修法,侵害著作權要件之一由「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改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立法說明表示,條文中「同意」除明示同意,也包含默示或蘊含同意等情況。

許忠信說,過去若有人到海外買書回台,或外國學生從外國帶書到台灣,再上網轉售,就構成侵害著作權。他提出的修法納入美國法律概念「蘊含同意」,意思是「權利人雖然未表示同意,但依其行為的周遭事實或情況應該認為其已同意」,將來從國外帶入的二手書可公開轉售,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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