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超時工作 雇主恐受牢獄之災!
大成報/
12 年前
【大成報記者林純弘/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2年12月11日公布,明定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如有違反,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並針對招用未滿15歲且未具勞僱關係者之人從事工作者,一併納入保障範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業鑫局長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係為童工,以往因勞動基準法對於童工的保護較為模糊,導致童工權益被忽視,本次乃對童工之工作時間定有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之上限規定。
陳局長進一步說明,過去曾有節目製作單位為了趕進度,使未滿15歲之人(童星)連續工作熬夜錄影、拍戲,影響其身心健康至鉅,惟當時因雙方契約性質致使童星在勞動基準法之適法性上有所疑義,因而造成其權益無法受到完整保障,為確實防杜此類情形再次發 生,本次修法乃同時增訂招用未滿15歲且未具勞僱關係者之人從事工作者,準用勞動基準法童工規定之保護,各事業單位如有僱用童工從事工作或招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者,均應特別注意,如經查有違法,勞動局將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事業單位切勿以身試法。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疑義者,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北市民眾亦可利用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洽詢或向勞動檢查處(02-25969998)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