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霸凌性侵 四年內不得任教職

自由時報/
12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李宇欣/台北報導〕配合去年六月修正的「教師法」,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未來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涉霸凌學生、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隱瞞校園毒品事件者,四年內不得擔任教職。

「教師法」原規定,只要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就可能終身禁教。大法官釋字第七○二號解釋該條文違憲,立法院因而在去年六月三讀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將相關文字改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也有相同文字的「教育人員任用法」則於昨完成修法。將經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違者、隱匿校園毒品危害事證者、因體罰或霸凌學生而造成嚴重身心侵害者、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增列為不得擔任教育人員條件。

但除非是違法情節重大,否則只能審酌案件情節,議決其一年到四年不得任教。

立法院昨也三讀通過「空中大學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空大入學「年滿二十歲」規定,未來只要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即可,開放空大得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可招收外國人、港澳與中國人為全修生與選修生。但上述人士不得以就讀空大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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