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59歲的蔡佰祿在去年4月29日上午8時許,開車行經台北巿金山北路往南方向與新生高架橋交會處時,不慎撞到一名機車騎士,導致騎士摔車,肩、手、腳等處受傷;騎士事後控告蔡佰祿涉犯過失傷害罪。
檢方偵辦期間,蔡佰祿表示,現場是1線車道,他當時車子在前,騎士在後,他正準備左轉時,騎士突然冒出來就撞上了,「我才是被撞的」;但騎士說,「我才是被撞的受害者」。
檢方日前收到騎士具狀表示要撤告,審酌雙方已和解,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因此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59歲的蔡佰祿在去年4月29日上午8時許,開車行經台北巿金山北路往南方向與新生高架橋交會處時,不慎撞到一名機車騎士,導致騎士摔車,肩、手、腳等處受傷;騎士事後控告蔡佰祿涉犯過失傷害罪。
檢方偵辦期間,蔡佰祿表示,現場是1線車道,他當時車子在前,騎士在後,他正準備左轉時,騎士突然冒出來就撞上了,「我才是被撞的」;但騎士說,「我才是被撞的受害者」。
檢方日前收到騎士具狀表示要撤告,審酌雙方已和解,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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