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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排污案 起訴處長等5人

中央社/ 2014.01.0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日電)雄檢偵辦日月光涉嫌排污案,今天偵結,依涉犯刑法流放毒物罪和廢棄物清理法,起訴法人日月光公司和廠務處長蘇炳碩等5人。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表示,日月光去年10月1日排放5194噸含鎳、銅有毒廢水,以涉犯刑法流放毒物罪及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罪嫌,起訴蘇炳碩(在押)、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水組專案工程師何登陽、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和劉威呈等;這部分對負責人張虔生、行政副總林顯堂等不起訴。

黃元冠說,檢察官調取日月光相關排放廢水稽查紀錄、勘驗並採集匯流口等處檢體送驗,並傳訊日月光相關人員及廢水處理與設備廠商,認定這次排放蘇炳碩等人知悉廢水、污泥含有鎳、銅等有害物質。

檢方查出廢水、污泥PH值急遽下降呈現強酸狀態,蘇炳碩等人卻知悉上情後,竟仍未依日月光水污染防治措施緊急應變方法,將廢水回抽至K7廠酸鹼中和池進行處理,致使5194噸廢水排至後勁溪,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及流域農田、魚塭致生公共危險。

黃元冠說,日月光為具規模公司,分層負責細膩,行政副總林顯堂、總經理羅瑞榮及營運長吳田玉於10月1日事件結束後才知悉,未即刻向董事長張虔生報告,也是事後知悉,自無從課以相關刑事責任,為不起訴處分。

至於日月光去年10月5日未經許可以海放管線排放廢水部分,黃元冠說,檢察官採樣海放管線內所殘留廢水,檢驗結果均符合放流水標準,無任何數值呈現超標狀態,自難論以刑法放流毒物罪或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罪責。

黃元冠表示,這部分排放廢水,就相關涉案人張虔生、林顯堂、蘇炳碩、蔡奇勳、何登陽、游志賢、劉威呈等人,處分不起訴。

日月光K7廠因被控排放污水,污水排放資料又涉及造假,高雄市環保局去年12月20日裁處K7廠會產出鎳等污染的晶圓生產線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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