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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稿:通盤檢討教師權益與義務

立報/本報訊 2014.01.02 00:00
■賴傳升

去年12月26日,由全國教師工會所票選的十大教育新聞出爐,其中第8條新聞有關教師評鑑入法之爭議,凸顯各方對此一認知不同以致於尚未有所共識。本文認為應從更大視野處理,即通盤檢討《教師法》中有關教師權益與義務,一來可以取得各方平衡,又避免主管機關短線處理。

由外部因素來看,台人普遍重視學歷,幾乎人人念大學;少子化;總體經濟並未提昇等的情況之下,家長們對於教育品質日要求益高漲,許多非教師權益義務的措施日益漸多,舉凡站導護、晚間幾點內不得關機、上下班時間等等。從內部因素來看,軍公教課稅、國民年金改革等案,更是讓教師士氣低落且感嘆不如歸去。

更重要是《教師法》規定教師權利義務過於空泛,讓老師飽受不必要的責任。該法僅有兩條是規定教師權利與義務,其中第16條教師義務共8款、17條教師權利共10款,兩條總字數加起來3、4百字不到。綜觀第16、17條凸顯出法規定義不清、沒有具體事項補充說明,幾乎可說包山包海,當然讓基層老師飽受壓力。

總而言之,本文認為各方都會同意維持一個高品質的教學環境與師資,但在過時的法律與高壓的社會氛圍下,尤以基層教師對於評鑑入法當然會有所疑慮,因為教師權責不分;當此一爭議成為年度教育新聞時,應重新省思教師評鑑入《教師法》,通盤檢討過時條款並創造適合社會脈動的權利義務,一來或許可增加基層教師與各方支持,二來讓家長、學生、老師與行政人員皆取得平衡;此時此刻修訂《教師法》,是危機也是轉機。(國立東華大學歷史科中等教育學程學生、歷史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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