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在民國100年間開計程車載被害人,以「看得順眼」為由不收費,取得被害人信任,隔天被害人又搭到他的車,被告搭訕「怎麼這麼有緣碰到妳,今天我載妳回家好不好?」被害人上車後被載到汽車旅館性侵。
被告事後威脅如果被害人不聽話,就要告知對方丈夫,讓她因此離婚後被遣返回大陸,以此要脅多次性侵,並到被害人住家附近騷擾,揚言要毀掉被害人。被害人難以隱忍,向丈夫吐露實情,並報警處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利用駕駛計程車之便,乘機對被害人性交,並恫嚇對方不得報警、屢逞私慾,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犯後毫無悔意,依1次趁機性交罪、2次強制性交罪判處10年6月徒刑;2次強制罪各判3月、4月,此部分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