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為知名肚皮舞者,在國外奪下獎牌後,在桃園開舞蹈教室,她與趙姓徒弟曾合作共舞肚皮舞,出國競賽。
法院判決指出,趙姓男子原本任職於郭女開設的舞蹈教室,擔任肚皮舞老師,他在離職前,因排課問題,而對郭女心生不滿,離職後陸續在臉書(facebook)貼文「賈乃」、「賈乃冥師」、「賈乃舞蹈老師」暗指郭女整型。郭女得知後提告。
刑事部分,一審法院依妨害名譽罪,判趙男4個月,得易科罰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趙男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大部分的人一看就能知道,這些話語都是影射郭女,因此成立妨害名譽罪。
法院考量趙男已經道歉並願意提出新台幣20萬元的和解金,不過這個金額與郭女開價1000萬元,落差太大,雙方尚未達成和解。
法官審酌趙男頗有悔意,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定讞。
至於民事部分,一審法院判決趙男必須賠償郭女15萬元,目前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