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60條修正草案,希望未來電價及各種費率調整,應該以主計總處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為基準,也就是CPI年增率漲幅累計達5%以上,才能調漲電價,這項修正條文最後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不過,由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等人提出附帶協議指出,有鑑於電價調整與民生物價關係密切,過去2年電價調整引發物價上漲,引發民怨,因此提案要求今年電價(不含再生能源附加費)不得再行調漲。
另一項附帶決議則是針對電業法第65條之1的修正條文,身心障礙家庭用電,維生器材以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電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計價。電業法第65條修正條文照案通過,不過,未來將產生政策性負擔,在避免排擠社會福利經費的情況下,附帶決議認為,政策負擔應由主計總處另外編定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