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嫌從100年7月至102年6月,在新北市汐止的汽車旅館及婦人租屋處,以「能量導引」誆騙少女替歐陽顯口交,進而指侵、性侵至少17次,2嫌每次犯行各判7年半至7年10個月,加總後,歐陽顯判130年8個月、婦人判127年10個月;但我國有期徒刑上限30年,法官最後判2人應執行刑為14年及11年。
67歲的歐陽顯前天被收押,據轉述,昨他被提訊出庭聽判時,滿頭亂髮、一臉焦慮;少女的41歲媽聽判後,嘆氣向法官哀求:「我要交保!」
合議庭認為,歐陽顯的學員甚多,恐有其他受害人未曝光,被判刑14年,有逃亡之虞,裁定還押;婦人諭令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不得騷擾少女,婦人由父親辦保後,搭車快閃離去。
歐陽顯委任律師郭登富則說,少女對口交次數、地點,說法前後矛盾,究竟是被迫或自願也有爭議,一定會上訴;婦人透過委任律師說,她對不起女兒及丈夫,但只發生2次,不解17次如何推算,未來會坦然面對。
被控性侵的歐陽顯辯稱,2度徵得少女同意「能量導引」,因他不舉,只進去「1秒」,是少女擅長寫言情小說,捏造被性侵故事。
合議庭認為,歐陽顯既然供稱「能量導引」無須碰觸性器官,卻又承認2度讓少女口交,案發後才去檢查「勃起障礙」,顯然作賊心虛,且少女是透過寫小說以投射浪漫情懷,但被近7旬老翁及母親性侵是絲毫不浪漫的事,少女怎會將此事寫進言情小說?故可認定歐陽顯胡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