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將勞退適用範圍納入「與我國持戶籍民眾結婚,且獲准居留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外國人、中國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民眾,倘若發生配偶離婚或死亡等情況,仍可享受勞退新制。
修法後,雇主如果沒有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月處罰。
另外,這次修法也擴大自願提繳範圍,將自營作業者納入;未來自營作業者依然可享有賦稅優惠,並得以銀行自動扣款的方式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保險局總經理羅五湖在法案初審時指出,預計修法後影響一百三十一萬名自營業者,未來包含計程車司機、攤販等都可自願依勞退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