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新北市汐止區一名40多歲的婦人參加一個靈修團體後走火入魔,不但自己與創辦人發生性關係,還在民國100年間將年僅11歲的女兒帶到汽車旅館,誆稱「能量導引」能讓才華發揮、人緣變好,讓創辦人性侵少女得逞,還強迫少女與創辦人陸續發生17次性關係。
少女不堪受辱,在日記寫下性侵過程,並寫下「想自殺」、「我覺得自己很髒」等語。少女後來在網友協助下,通報校方並報警。
婦人事後曾將被害少女日記沒收,還要少女佯稱日記內容都是寫小說的幻想。但檢方根據含DNA的衛生紙、驗傷診斷書等物,起訴創辦人及婦人。
法院審理時,創辦人辯稱少女擅長寫言情小說,日記是編造的故事,自己無法勃起,也沒有慾念。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言情小說多投射少女浪漫情懷或幻想,但日記內容卻是被害少女遭母親及年逾六旬男子染指,絕非言情小說標榜的浪漫情懷。
法官斥責婦人未保護女兒,卻反戕害少女身體性自主權,今天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刑創辦人14年,婦人11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