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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信徒幼女 靈修創辦人重判

中央社/ 2013.12.3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31日電)一名婦人迷信靈修團體,竟將幼女獻給靈修創辦人逞獸慾10多次。士林地院今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刑創辦人14年,婦人11年。

新北市汐止區一名40多歲的婦人參加一個靈修團體後深信不疑,不僅自己與創辦人發生性關係,假稱「能量導引」,還疑在民國100年間將年僅11歲的女兒帶到汽車旅館,讓創辦人染指性侵得逞,後來還強迫女兒與創辦人陸續發生17次性關係。

少女不堪受辱,在日記寫下性侵過程,並寫下「想自殺」、「我覺得自己很髒」等語。少女後來在網友協助下,通報校方並報警。

婦人事後曾將被害少女日記沒收,還要少女佯稱日記內容都是寫小說的幻想。但士林地檢署認定創辦人、婦人犯行明確,9月時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處創辦人14年徒刑,婦人1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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