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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遺產稅財產充公? 學者籲應從制度上根本解決

台灣好新聞/ 2013.12.31 00:00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人活著的時後,要繳納各種賦稅,連死後留有遺產,也要繳遺產稅,但是隨著社會型態改變,人人都有隱私權,當父母親過世後,往往子女都可能不知道他有多少財產,更不知如何報稅?衍生很多遺贈稅務糾紛。日前台北商業技術學院黃士洲副教授以「遺贈稅與舉證責任報告」為題,探討遺贈稅爭訟案例舉證責任分析。

中華法務會計研究發展協會理事長林賢郎在致詞時表示,二十多年前他的事務所也常遇到類似遺產稅的稅務糾紛,因為立法的出發點都站在防弊的立場,只要稅務機關發現漏報稅,就認為你是明知故犯要重罰。隨著時代演變,法律保護每人都有隱私權,但是稅法卻不是這樣認為,當父母過世時,稅務機關認為子女都應該知道他有多少財產,放在哪些地方,但事實上卻不然,為了財產的隱密性,長輩不會讓晚輩很清楚自己的財產,當他眼睛一閉,子女因為不清楚財產狀況,不知從何申報,而國稅局就認為子女故意漏報。在98年前遺產稅率50%,如果補稅加一倍罰鍰,財產幾乎全部都充公了,雖然98年遺贈稅已經調降為10%,但是稅務案件中的舉證責任還是很重要,林賢郎認為,需要大家來探討。

遺贈稅的舉證責任所遇到的問題,黃士洲表示,長期觀察下來幾乎都是納稅義務人敗訴,過去遺產稅率50%,如果補稅加處罰,財產就不見了,會涉及人民財產無法受到憲法第15條保障,賦稅人權被剝奪,而且遺贈稅法院審理有三個特徵,一、稅捐基礎事實很容易事前規劃,但是因為當事人忽略風險,沒有被規劃就會進到法院。二、遺贈稅比較不需要專業知識。三、主觀構成要件,對雙方來說很困難證明。

黃士洲強調,遺贈稅沒有被點出來的問題是,遺贈稅處罰常有三層推定,第一層推定,稅捐機關用資金往來或移轉,推定主觀事實。第二層推定是用推定的贈與事實來推定你應該什麼時候申報,第三層推定是因為你沒有申報。所以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當每推定一次,證明的高度都會下降一次,而遺贈稅的特徵與所得稅不同,因為不常發生,約有2%的人一生會遇到一次,因為有誰會知道自己的父親過世前二年發生的事情?黃士洲看過稅捐機關的規定,常認為只要法律有規定,人民就應該要知道。黃士洲非常不認同,因為不是法律有規定,人民就不應該犯錯,所以每次看到判決書後,他心裡都會激起很多漣漪。

研討會最後與會來賓提出一個稅災戶案例,行政法院法官明知當事人沒錯,要國稅局提出課稅證據,但國稅局完全不理會,判決結果只是撤回,要國稅局另為適法之處分,結果國稅局又重新開出稅單,導致目前仍在行政救濟中輪迴。黃士洲回答,他看過許多稅務判決,發現不是個案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也就是人員養成的問題,因為稽徵機關是財稅體系所培養出來的人,在舊體系中養成的人對法律的信心並沒有很強,所以就會用位階較低的解釋函令來規範,因此產生很多紛爭。

而法律人長久以來對稅法陌生,常看到很多判決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比較專業的案子,法官的判決與稅捐機關的答辯相似度很高,黃士洲認為是法官對自己的看法沒有足夠的信心,雖然法官都很認真調查仔細,但是要給法官足夠的自信來面對稽徵機關,判決還給人民公道,稅務訴訟就是要確定稅額或罰鍰,如果法院只是判決回到原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導致人民即使拿到勝訴判決,依然會重複來回,黃士洲認為,這不是有效的行政救濟,法院應作確認之訴,從制度上根本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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