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並認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空污法相關規定,此案應有更直接有效的管制手段,如命令停工、停業、廢止使用許可證或勒令歇業等方法;基於預防原則和避免危險,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採直接有效管制作為,而非消極坐視,否則事後裁處巨額罰鍰,環境可能已遭受危害。
合議庭指出,若此案將來撤銷確定,花蓮縣政府仍可就和平電力公司的違法部份重做適當裁罰。
合議庭並認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空污法相關規定,此案應有更直接有效的管制手段,如命令停工、停業、廢止使用許可證或勒令歇業等方法;基於預防原則和避免危險,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採直接有效管制作為,而非消極坐視,否則事後裁處巨額罰鍰,環境可能已遭受危害。
合議庭指出,若此案將來撤銷確定,花蓮縣政府仍可就和平電力公司的違法部份重做適當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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