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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 判和平電廠撤罰

自由時報/ 2013.12.3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和平電力公司的和平火力發電廠在九十八、九十九年超量使用煙煤廿五萬餘公噸,去年被花蓮縣政府裁處四.四億餘元罰鍰,和平電力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法裁罰準則,直到今年三月才修正,此案不得採取行政罰法加重罰鍰規定,昨撤銷該四億多元罰鍰,可上訴。

合議庭並認為,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七條、空污法相關規定,此案應有更直接有效的管制手段,如命令停工、停業、廢止使用許可證或勒令歇業等方法;基於預防原則和避免危險,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採直接有效管制作為,而非消極坐視,否則事後裁處巨額罰鍰,環境可能已遭受危害。

合議庭指出,若此案將來撤銷確定,花蓮縣政府仍可就和平電力公司的違法部份重做適當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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