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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猥褻女童 補教師判7年半

中央社/ 2013.12.30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0日電)擔任補習班英文教師的宋姓男子利用個別輔導時,對國小女童上下其手。雄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徒刑7年6個月。

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宋男在高雄市一家補習班擔任英文教師,明知所輔導的10歲國小女學生未滿14歲,竟對她萌生強制猥褻的犯意。

判決書表示,宋男利用個別輔導時,撫摸女童胸部及私處共8次,雖然女童強力推阻並表示「不要摸」,但宋男仍違反女童意願,強制猥褻藉以滿足私慾。

女童向祖母表達輕生念頭,又出現害怕上學情形,女童母親發覺有異深入追問後發現詳情,報請高雄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雄院審結,認為宋男罔顧師道,侵害女童自主權及身心發展,且犯後仍不認罪,未賠償被害人,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宋男7年6個月;民事求償部分,判處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6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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