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2/12/302.發生緣由:本公司麥芽糊精產品未標示原產地案,桃園縣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及第47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00萬元整罰鍰。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全面接受退換貨並標示原產地。4.預計可能損失:30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改善產品包裝及標示原產地,且今年10月第二套麥芽糊精設備已投入生產線,產能足以應付市場需求。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事件罰款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及股東權益不致造成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