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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使用權借款 尚待突破

中央社/ 2013.12.29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9日電)金管會官員表示,地上權融資銀行相關法規幾乎沒有限制,但是地上權的商家、住屋者的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作為權利質權者向銀行貸款,還需要相關主管機關解釋,銀行才可以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30日將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進行「國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之政策及相關制度檢討」專題報告。

根據金管會的報告顯示,銀行本於業務經營自主權限,依據借款人信用、借款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5P原則辦理授信業務,以不動產為擔保品的擔保法制依民法的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地上權得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銀行取得地上權作為貸款的擔保品,過往有許多承作案例,銀行相關法令並無限制。

不過,財政部今年初在金管會委員會議上提出,地上權案的不動產開發後,興建完成的房屋提供商家或住家使用時,因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權」,過去法院曾有判例認定「使用權」不屬擔保物,財政部也曾經期望這方面法令可以突破。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銀行法規定,銀行對於不動產授信,僅能是權利質權。

官員說,地上權現在面臨的問題是,許多房屋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使用權,比較像是租屋,租屋是否可以拿來抵押,在認定上就會相當複雜,所以使用權是否適用民法上的權利質權,拿來貸款還需要相關的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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