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和女友交往1年多,兩人分分合合,女友前年跟林男提分手,卻被嗆「我知道你兒子是誰,我有一支槍,我要開槍打斷他的腿」,女友嚇得不敢跟他分手;沒多久後,女友又提分手,這次林男到女友家盯梢,林男要求她上車談判,女方只好上車。
不料,林男一路把車開往汽車旅館,女友不肯下車,林男卻拳打腳踢、掐頸兼扯頭髮,把她拖進房間裡,一邊威嚇「如果分手要玉石俱焚…」一邊強迫女友幫忙口交,事後性侵得逞。
更惡劣的是,女友事後到浴室洗澡,林男想到她常跟他提分手,為了一勞永逸,衝進浴室拍下6張裸照,接著再恐嚇她「要分手就要散布裸照」。身心受創的女友,返家後馬上提告。
法院開庭時,林男否認恐嚇,還說很多都是「玩笑話」,他也強調沒有性侵女友,兩人自願發生關係,脖子上還種草莓。
法院發現,被害人臉上、脖子多處瘀傷,不可能是種草莓,而她多次提分手,不可能自願發生關係,因此認定林男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