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業鑫指出,1月1日、2日都屬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事先經過勞雇雙方協商,且徵得勞工同意後,可「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如此一來,1月1日、2日即為正常工作日,無須加倍發給工資。
陳業鑫說,僱用時薪制員工的事業單位,尤其僱用比率較高的行業,如量販店、超商、餐飲業者,需注意基本工資已調整至時薪新台幣115元,因此員工若於1月1日、2日出勤時,應加倍給付時薪。
台北市勞動局說,每逢連續假期,相關補假、給薪等勞資爭議案件頗多,陳業鑫特別呼籲事業單位應先行與勞工協商,並詳細將企業工時調移或補假等情形適時提供給勞工瞭解,避免滋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