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請1天生理假,且雇主不得拒絕;然而請假規則與其他事由相同,必要時雇主可以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過去因為實務上難以客觀認定,導致勞資爭議頻傳。勞委會26日會議決定修正規定,女性受僱者未來在申請生理假時,可以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勞委會指出,倘若雇主拒絕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需求,可依性平法規定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雇主若要求受僱者必須提出生理假證明文件才准假,就算違法,民眾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