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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長髮男警屢遭刁難 綠委批違反性別人權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12.28 00:00
新頭殼newtalk2013.12.28 謝莉慧/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今(28)天陪同警察L舉行記者會指出,任警察一職達5年之久的L,基於其性別認同蓄留長髮,卻在職場多次遭主管依照《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規定》規定男性需留短髮,予以各種處分包括不予錄用之警告、管制配槍、申誡等,最後只得被迫剪髮,嚴重影響L的職場權益。對此,警政署督察室組長楊宗熙表示,各界應該尊重警察職務的需求,但承諾可以檢討,但不宜倉促。

當事人L陳述,其因為性別認同蓄留長髮,卻一再受到長官基於內規的告誡。主管認為留長髮傷風敗俗、破壞警察形象、甚至是精神異常的表現,讓L不斷受到申誡、被排除考績名單外、管制配槍等處分,逼迫L最後只得剪掉長髮,以符合特定性別刻板印象。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員蔡幸嶧表示,依據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等在本法適用範圍內;第7條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聘用、考績、升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就業服務法》第5條亦有反歧視規定。性別歧視的相關規定都是一體適用,包含所有受雇者,除了勞工外,軍公教也都適用;但若執行勤務有其必要性,則無涉性別歧視。

對於職務需求之說,楊宗熙舉例,警察執行勤務時,會遇到男女有別的情況,「搜索女性需要女警執行勤務,但蓄長髮會造成混淆。」但這種說法引發尤美女質疑男女員警制服有別,不易混淆,而且沒有明確實例證明長髮會影響值勤。楊宗熙最後表示,可以再作檢討,但不宜倉促。

跨性別倡議站發起人陳薇真表示,可以理解警察人員代表國家形象,但不應以性別硬性區分,譬如規定長髮過肩需髻起即可。目前的髮式規定乃立基於性別刻板印象上,透過申誡、考績等方式威權地管理髮式。此舉使跨性別感到極大的焦慮、壓力和自我否定。跨性別不應在職場中繼續受委屈,機關內部應建立友善環境,讓不同性別認同者可以互相認識與學習。

另外,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施逸翔引用已內國法化的國際公約,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基於性別刻板印象的髮式之規定,已違反《兩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及這3部公約中相關之消除工作上性別歧視之規定。《經社文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2段指出:針對性別認同的歧視是被禁止的歧視。且根據2009年所通過之《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之規定,違反公約之法律、命令、行政措施都應在2年內修改完成。警政署應比照總統府在2009年為符合兩公約主動修改《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中有關性別刻板印象之規定,立即修正《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並取消警察L因而受到的所有申誡懲處。

台權會日前已發文要求警政署於7天內刪除男警只得留短髮的規定,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實踐《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第5條、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排除基於男女而生之偏見及一切作法。另外,警政署也需承諾不對L秋後算帳,保證L在工作上不再因性別表達或其它原由無故受聘用、陞遷、考績之不利。

尤美女則批評,人權不是紙上的文字、口頭的話語,而是實際的實踐,她呼籲取消性別的刻板框架,既然女警蓄長髮不會影響勤務,對於男女警應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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