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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隆:公告本公司於103年1月1日起將存貨成本計算方式由「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筆移動加權平均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27 00:00
第二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2/27 2.變動之性質:本公司自103年1月1日起將存貨成本計算方式由「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筆移動加權平均法」。3.變動之理由:本公司為即時反應成本資訊並提升公司整體營運成效。 4.會計變動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此項會計政策變動,對102年度銷貨成本預計影響數減少新台幣1,641仟元。 5.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此項會計政策變動,對102年1月1日保留盈餘實際影響數增加新台幣270仟元。 6.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7.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8.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清福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辦理。二、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存貨成本計算方式擬自103年1月1日起由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筆移動加權平均法。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14段規定係屬會計政策變動,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即時反應成本資訊並提升公司整體營運成效,且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使財務報表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四、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追溯適用按筆移動加權平均法,且依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第22段規定調整所表達最早期間之各項受影響權益組成部份之初始餘額及所表達每一以前期間之其他比較金額,視為自始即採用該新會計政策。五、經覆核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成本計算方式擬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採按筆移動加權平均法之聲明具有合理性,光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調整102年度存貨及營業成本之預計影響金額暨102年1月1日存貨及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金額等相關資料之計算,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 9.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10.因應措施:無。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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