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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淘米: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27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12/2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連啟瑞/獨立董事,林之晨/獨立董事,林久翔/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本公司102年12月27日第二次股東臨時會,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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