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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交易行為處罰規定違憲

中央社/ 2013.12.2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7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16號解釋,公職人員與服務的機關因交易行為遭處罰鍰的相關法條違憲,應於1年內失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規定,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交易行為金額1倍至3倍的罰鍰。

數間公司的代表人或親戚因為是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而參與相關投標案或簽訂營建承攬契約,先後遭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依第15條處以交易金額1倍罰鍰。

大法官指出,為杜絕不當利益輸送或圖利機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的規定,目的正當、手段必要,雖限制了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的工作權、財產權,但並非全面禁絕交易對象,限制尚未過當,也未違比例原則,因此合憲。

不過,大法官認為,為避免造成少數壟斷,若交易過程已公開公平而有充分防弊規制,就關係人的限制是否仍有必要,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但大法官認為第15條違憲。解釋文指出,基於責罰相當,第15條雖已預留裁量空間,但交易行為金額通常遠高或數倍於所得利益,處罰個案過苛時,無適當調整機制,已逾越必要程度而違比例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應於1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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