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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鈴貼膠帶 半夜吵鄰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13.12.2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吳仁捷/新北報導〕新北市李姓女子半夜不睡覺,趁鄰居熟睡時,偷偷拿著膠帶貼住鄰居門鈴騷擾,鄰居被吵到抓狂,拆電鈴提告,檢方依強制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李女未施以暴力手段,與強制罪中「強暴」要件有別,判李女無罪,可上訴。

也曾破壞鄰居監視器

被騷擾的63歲鄰居蔡男,昨得知判決結果,與妻無奈感嘆:「不知法官怎麼判的?根本沒有警惕作用!至少要警告一下…。」李女則未回應。

以開計程車為業的蔡男說,他開車到凌晨才回家,凌晨3點多剛好入眠,卻無故遭對門李女騷擾,本月24日清晨4點多,李女又拿膠帶貼住他的電鈴騷擾他,李女去年也以同樣手法騷擾其他鄰居,甚至破壞樓上鄰居監視器,被依毀損罪判處拘役90天;讓人氣憤的是,李女擾鄰後,還報警反控鄰居騷擾她。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8月及12月間的某7天,43歲的李女在凌晨3、4點時,拿著膠帶貼住蔡姓鄰居的電鈴。另於同年11月12日下午2時許、同年12月6日晚間6時30時,又以同樣方式,騷擾另一位曹姓鄰居。

蔡男出庭時說,「李女貼膠帶時,我和家人都在睡覺,每次我都有起床到屋外查看,並保留膠帶,記載日期、時間」;同層鄰居曹男也說,因為李女的騷擾行為,只好無奈拆除門鈴。

法官依證人證詞等證據,認定李女騷擾鄰居;不過強制罪規定,行為人須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才能構成犯罪。

法官認為李女以膠帶或徒手按壓門鈴,長時間干擾他人生活作息,雖屬失當,但並未施以暴力手段,與強制罪須「強暴」的要件有別。

但律師林威伯提醒,李女行徑恐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的「藉端滋擾住戶」,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另恐觸犯同法72條「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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