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之修正重點如下,包含將監測項目區分為「列管項目」及「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兩類管理。50項「列管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以落實雙門檻制度及達成地下水污染預防之目的。
在9項「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中,維持現行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列管之鐵、錳、總硬度、總溶解固體物、氯鹽、氨氮、硫酸鹽、總有機碳共8項,同時加入原本列為管制標準之總酚項目;在「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之修正重點如下,則包含新增列管項目包含銦、鉬、1,1,1-三氯乙烷、甲基第三丁基醚等10項。將總酚改為「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項目,另增訂五氯酚、2,4,5-三氯酚及2,4,6-三氯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列管項目。同時將「柴油總碳氫化合物」改為「總石油碳氫化合物」進行總濃度管制。
在限值修正部份,則加嚴「鉛」之管制值,第一類管制值為0.010 mg/L,第二類管制值為0.10 mg/L。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特別提醒,新增條文說明依監測目的不同,環保局亦將針對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依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監測項目及頻率,期能更加符合法令實務執行與推動,並強化地下水污染預警及管理制度,本次修正條文自103年1月1日施行,詳細條文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