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其中「智慧運籌」部分要開放使海運承攬業可申請分艙單業務,做大多國貨櫃(物)集併櫃業務。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目前國內沒有開放承攬業進行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修法增訂承攬業申辦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規定,應能吸引外國貨物到台灣轉運、轉口。每年約可引進50萬到60萬噸國外轉口貨物,增加倉儲及物流業就業人數約2000人。有助港口增量、加值、轉運及提升就業率。
初審條文規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經由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攬運送者,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及辦理轉運、轉口相關事宜,該業者在國內運送途中有非法提運等原因導致貨物短少,應該負責補繳短少的進口稅費。
初審也將承攬業者納入海關得要求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的對象、實施事後稽核的關係人及應該負擔轉口業務查驗費者。
為了讓使用自備封條的業者方便監督、管理,初審也增訂條文,經海關登記的海運運輸業者、海運承攬業者、實施自主管理的管制區外航空貨物集散業者及物流中心業者,可以經過海關許可,在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此外,考量保稅工廠及其他保稅區的賦稅優惠一致性,修法增訂保稅工廠進口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但輸入後5年內要輸往課稅區則應補繳交關稅。10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