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賣黑心食品最高罰8千萬

中央廣播電台/沈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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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25日)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黑心業者祭出重懲。未來業者如果販售攙偽、假冒等行為,負責人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公司最高還可以處8千萬元罰金。此外,食品涉及不實廣告的罰鍰也由新台幣20萬提高到400萬。

食安問題層出不窮,食品衛生管理法近年來已經多次翻修。立法院衛環委員會25日再度初審通過食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朝野立委對於嚴懲黑心業者有高度共識,其中針對黑心食品廠商的刑責25日已經初步確立,未來廠商如果有攙偽、假冒或使用過期原料等行為,負責人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而該廠商最高可處8千萬元罰金。

趙天麟說:『(原音)這次通過的49條,就是針對這次像是大統高振利這些不法業者跟他的企業,他如果攙偽、假冒或是違法添加,針對執行業務的人,他最高可以罰到800萬的罰款,並且對於他背後的公司,也就是法人,可以乘以10倍以上的罰鍰,也就是8000萬。』

另外,產品如果標示、廣告或宣傳涉及不實,罰鍰也由現行的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而食品業者未來如果沒有進行自主管理,沒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檢驗者,也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