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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陽工業:本公司股東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乙案,經濟部發函不予許可。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25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12/242.公司名稱:三陽工業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無6.報導內容:無7.發生緣由:(一)有關本公司股東吳麗珠、高力川、張文隆及百科投資有限公司等四人,向經濟 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解任本公司部份董事、監察人(除了黃悠美、吳 清源,高力川以外全部解任)及補選董事、監察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案,本公司於今(24)日接獲主管機關經濟部函覆,不許可其召開股東臨時會申請。(二)經濟部對該申請案詳加審理後,以股東所述申請事由尚非允當,而不予許可。 函覆內容約略如下: (1)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公司法第173條在本質上為『股東權之共益權,其行使之 目的,並非專為股東個人』,而在防止公司不當經營之救濟。…須報請主管機 關許可為要件,旨在防止股東任意召集股東會,漫無限制提出議案,干擾公司 營運,甚或爭奪公司經營權,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 (2)股東所指三陽公司遭指摘財報不實及多次違反證交所相關重大訊息規定遭處罰 款一節;「經查,實為公司財報附註揭露有疏漏不完整及報表上會計科目分類 錯誤,係證交所要求公司更補正處理;另三陽公司延遲發布重大訊息等遭罰, 並非證券主管機關認定有內控內稽重大缺失情事。」 (3)股東所指三陽-意千交易一節;「並無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就所陳事項予以 認定有重大違規情事之事證。」 (4)股東所指三陽-海外子公司SYI借貸案一節;「依金管會函復意見『按資金貸與 行為是否屬其章程所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行為之範疇,容有認定疑義,宜循由 司法途徑確認』。」 (5)股東所指發行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一節;「查三陽公司發行海外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應向金管會申報,目前並無證券主管機關就所陳事項予以認定 有違規情事之事證。」 (6)股東所指員工持股信託案一節;「並無證券主管機關就所陳事項予以認定有違 規情事之事證。」 (7)股東所指三陽公司遲延發放股利一節;「查關於股息及紅利應於何時發放,係 公司自行決定問題,董事會如遲遲不予發放而損害股東權益時,應訴請法院裁 判解決。」 (8)股東申請書所述理由,經查尚難採認有召集股東臨時會解任董事、監察人以為 補救之必要。既解任案不具必要性,則亦不生補選問題自明。8.因應措施:本公司經營團隊仍會秉持誠信經營及對股東承諾,繼續發展核心事業, 強化財務結構,提升公司治理 (例如引進獨立董事),一切為增進全體 股東利益而奮鬥。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重申:101年度現金股利發放日程,早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且業於 11月29日依規定以重大訊息正式公告周知。訂定除息交易日為12月16日,除息 基準日為102年12月22日,請股東參考重大訊息公告。 (2)本公司辦理員工持股信託計畫,係參考中鋼、中華電信等國內優良上市公司楷 模計畫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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