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南地區的莊姓單親媽媽撫養3名小孩,省吃儉用存下新台幣45萬元頭期款想買房,從法院網站中找到適合的法拍屋,並繳45萬元頭期款。她事後遍詢各銀行洽詢貸款,才發現是凶宅,不願貸款,此案例引發社會關注。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漢章今天與媒體茶敘時說,是不是凶宅大部分屬於個人的主觀認定,現行主管機關對「凶宅」無認定標準與定義。
但他說,對此,司法院提出4項解決方案,第一是增訂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點第5款,也就是實施不動產查封時,就是否屬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會影響交易的因素,應向在場的人調查,載明筆錄,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
第二,增訂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3點第10款,意指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應於拍賣公告載明;第三,增訂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7點第4項第3款第5目,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等影響交易的重要因素,要記載明確,若無法查證,也要敘明。
最後,第四方案是增加相關例稿格式,讓執行人員更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