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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12.2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3號2.事實發生日:102/1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835,616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金額為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6年1月5日至民國96年12月31日之股息。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2年12月24日接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3年1月23日上午10時50分進行言詞辯論。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3年1月23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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