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12/242.公司名稱: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及自由時報等地方版6.報導內容:有關本公司環保議題之報導7.發生緣由:(1) 富喬公司之廢氣排放均符合環保署規定之排放標準。(2) 本次陳情案,在進入紓處會議之前富喬公司已與部分農民達成協議,並已於6月份支付農民補償金。對於尚處於紓處階段之案件,富喬持續與農民協商中,將依雙方合議之補償方案,或依裁決結果進行補償。(3) 少數農作物對排放氣體較為敏感,依距離、遠近、作物類別而有不同程度之影響,富喬公司針對緊臨之農地,已以優於市場之承租行情承租農地。(4) 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可能產生之補償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營運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對於未承租之農地而受影響之作物,其補償金額尚未達成合議,將依法定之協商程式與農民協商,並依雙方合議之補償方案或裁決結果進行補償。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