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油價時代,不少民眾會將自行車當成代步工具,但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自行車駕駛人的規範不完善,導致爭議頻傳,也常衍生不少交通安全事故。
有鑑於此,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騎自行車時若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等裝置進行撥接、通話、上網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甚至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將可處新台幣300元到600元罰鍰。如果拒絕接受酒測,則處1,200元罰鍰。參與修法的台聯立委葉津鈴說:『(原音)如果一面騎車、一面分心的話,也會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喝了酒以後更不能騎腳踏車,因為神經受麻醉以後,在安全上就有問題,所以我們就把細節都納進去。』
為保障騎乘自行車的安全,修正條文也增訂汽車駕駛人若佔用自行車專用道,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另外,由於近來「逼車」事件頻傳,修法也將「逼車」納入危險駕駛規範。汽車駕駛人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到突發狀況便在行駛途中任意突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將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人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