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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惡意逼車增罰鍰

中央社/ 2013.12.24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換車道逼車最高罰新台幣2萬4000元。

現行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再犯則沒入汽車。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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