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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立院三讀 保險契約可信託

NOWnews/ 2013.12.24 00:00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4)日三讀通過「保險法」第22條修正案,將信託期間所交付的保險費、保險契約及保險人依契約應給付的保險金額,都可屬於信託財產,落實保障信託受益人。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的保險金額,屬信託契約的信託財產。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目前信託實務上,以金錢信託方式購買的股票、基金、公債或存款都可歸類為信託財產,但以金錢信託方式買的保險卻被排除在外,違背保險法立法理由,也與國外行之多年的保險信託制度相左,沒辦法落實照顧弱勢族群,。

賴士葆說,修法主要是為照顧弱勢家庭。如家有罕病兒或身心發展不成熟孩子的父母購買保險,以孩子為保險受益人,若父母過世,保險理賠金直接交給孩子,擔心這些孩子無法有效利用甚至被人騙走。

賴士葆表示,全台需要照顧的弱勢者約30幾萬人,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內有約5萬名弱勢者,市政府公部門預算僅能照顧約1000人,因此,若能夠落實保險信託,其保險信託契約得由信託業為要保人,並得依契約代為交付保險費,替弱勢及身心障礙者的法定義務人代管照顧其後續經濟生活。

他說,修法後,銀行業不能再拒絕保險信託,若有需要交付信託,銀行應代為管理,以弱勢家庭來說,保險理賠金就不需要一次給,而能每月發給,形同協助照顧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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