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同情 重判5年
判決書指出,40歲李男與他人有財務糾紛,去年10月某日晚上8點多,帶著2名友人出外談判,李坐上友人貨車,行經桃園蘆竹鄉時,副駕駛座突然傳出一聲巨響,同車友人嚇一大跳,只見李雙手抱住下體,痛苦哀號,原來李褲子口袋中的手槍走火,子彈打傷他的鼠蹊部,左大腿大量出血,被緊急送醫。
李雖撿回一命,但檢警沒有放過他,桃園地檢署將他提起公訴,一、二審皆重判5年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
庭訊時,李坦承犯行,表示槍和子彈是已過世哥哥的,自認情堪憫恕,請求高院酌減刑度,但高院認為李明知槍彈的危險性,早就該把槍彈交給警方,卻沒這樣做,還在車上把玩槍枝、拉槍機上膛,導致槍枝走火打傷自己,犯罪情狀不足同情,無法減刑,駁回李上訴。
由於槍枝是違禁物品,高院一併宣告沒收,但已經擊發的彈頭與彈殼,不是違禁物品,未宣告沒收,也就是李槍枝走火打傷自己,雖被重判5年,最後還能留下打傷自己的彈頭當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