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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未過 中資出版業已偷渡來台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3.12.23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3.12.23 林朝億/台北報導

雖然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沒有開放中資出版業來台,不過,卻有中資大型出版業已經悄悄藉由人頭方式在台登記。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今(23)日指出,根據他瞭解,中國的「新經典文化有限公司」已於2010年4月就在台灣成立「新經典圖文」;經營範圍還涵蓋著服貿協議沒有許可的出版、報紙、通訊稿業。

賴中強核對「新經典圖文傳播有限公司」與其母公司「新經典文化有限公司」的北京網站發現指出,該母公司宣稱「新經典文化台灣公司也在台北業界贏得良好生育」;wiki百科也清楚說明台灣分公司於2010年4月成立;並於7月正式宣佈成立,並開始出版書籍。

至於台灣分公司,賴中強指出,在經濟部登記的營業項目裡,包括「印刷業」、「製版業」、「翻譯業」部分,這些屬於服貿協議開放內容;但服貿協議尚未經立法院通過,該公司就已經登記為營業內容;至於「排版業」、「報紙業」、「雜誌(期刊)出版業」、「圖書出版業」、「有聲出版業」、「軟體出版業」、「其他出版業」、「藝文服務業」,則都非屬於服貿協議開放內容,甚至連通訊稿業,新經點圖文傳播公司卻都已經列入其營業項目。

至於該公司,賴中強指出,負責人登記為葉美瑤、資本額2百萬元。這個額度根本不足以經營。而就算政府將這資本額沒收,對於中國的新經點文化公司也不痛不癢。

賴中強表示,現行法制根本無法有效處理此一事件。跟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違反第73條第1項規定從事投資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但罰款部分,台灣政府事實上無法對中國的新經典公司執行罰款,法條雖規定「得向投資事業執行之」,但是台灣新經典圖文傳播有限公司只有2百萬元資本額,就算連續處罰,2百萬這個數字對母公司完全不痛不癢。在停止股東權部分,中國新經典公司與台灣人頭間應該是信託或委任關係,經濟部要停止股東權利,對於這種全部股份出資額都是人頭持有的公司,並沒有實質意義。就命撤資部分,因為登記資本額只有區區2百萬元,命令撤資完全達不到效果。

賴中強表示,這個事件正凸顯中資審查法制不健全,立法院應盡速制定《中資來台投資條例》,納入對違法人頭投資的處理機制,例如命令解散公司、接管或強制出售。此外,《中資來台投資條例》應明定開放投資業別項目必須經立法院同意,重大投資案的聽證與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序,規範陸資在台事業的併購行為,對於政府(主權基金)控制或具重大影響力的投資,更應特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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