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民國91年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明定「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說,依現行水污法規定,僅針對無排放許可證者超標排放有害健康物質,才有刑罰規範。未來將增修水污法相關條文,針對有排放許可證,有蓄意、惡意偷排有害健康物質種類的重金屬或農藥等,致重大污染環境行為者,明確定義,引據刑法嚴加嚇阻。
水保處舉例,若有不肖業者將廢水未經處理,就直接以暗管偷排或規避環保稽查等,此舉有污染環境生態甚至「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水污法將引據刑法加重處罰。
環保署表示,將速修草案報行政院後送交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