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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食品列稽查 標示需符法規

中央社/ 2013.12.22 00:00
(中央社記者龍瑞雲台北22日電)食藥署北區區管中心主任馮潤蘭表示,標榜「有機」食品將是聯合食品稽查目標,市售需依法取得農委會同意文件才能販售。

馮潤蘭指出,行政院成立的聯合稽查小組將市售「有機」食品列入稽查項目,有機食品需依食管法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取得許可才能上架販售。

馮潤蘭說,即使是進口商,若是標稱「有機」則需檢附出口國證明,同時也需取得台灣農委會證明,若沒有取得農委會同意,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

馮潤蘭表示,若業者還沒有取得農委會許可,為避免業者將食品停滯港口時衍生昂貴的倉租費,食藥署會先行給予「切結放行」但是不會核發合格證,待入關後向農委會申請許可後才能上架。

食藥署提醒進口業者需注意台灣的相關規定,以免觸法又損害商譽,販售的任何產品都需依法取得認證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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