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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府:金酒盈餘捐縣府合法

中央商情網/ 2013.12.21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金門2013年12月21日電)媒體報導監委馬秀如巡察行政院時表示「金酒公司每年將所得盈餘捐贈給縣府,富了縣府卻苦了國庫收入」,縣府說,捐贈合法。

縣府財政處今天表示,菸酒公賣期間公賣利益不屬稅課收入,以公賣利益科目繳納縣庫,民國91年實施菸酒稅,以致縣府91年度財政收入短少新台幣12.11億元。

以金門酒廠實業公司銷售量最大的白金龍酒為例,以往每瓶僅繳納公賣利益新台幣64.4元,其中51.52元繳納國庫、12.88元挹注縣庫,且不需繳交營業稅及所得稅。

91年實施菸酒稅,因制度變革及收入分類改變,每瓶白金龍繳交菸酒稅111元,增加59.48元;民國98年修正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每瓶白金龍繳交菸酒稅87元,仍增加35.48元。

縣府財政處表示,扣除菸酒稅,金酒公司每年分配縣府盈餘8億多元,民國91到101年度縣府財政短收136億1000多萬元,嚴重衝擊縣府財政。

縣府財政處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的捐贈不受金額限制。為降低菸酒稅法對縣府的財政衝擊,縣議會第3屆第6次臨時會決議,金酒公司91年度捐贈縣府的額度在不影響金酒公司歲入預算執行及員工權益前提下,同意辦理。

金酒公司每年度概算提送公司董事會審議,決算提股東會審議;預算案送縣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關向金門縣議會報告,都符合預算程序。

縣府財政處表示,財政部民國92年3月間函復縣府,金酒公司捐贈款項核屬所得稅法款規定,對於各級政府的捐贈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縣府財政處表示,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中央有義務彌補縣府財政短收,金酒公司捐贈並沒有減少中央收入。金酒公司依所得稅法捐贈縣府已行之有年,馬秀如個人意見不應踰越法令規範,損害全體縣民權益及縣政發展,縣府無法接受。

為維護縣民的權益,縣府將依法力爭到底,縱使未來進入司法程序,縣府也會奮戰到最後一刻,才對得起縣民的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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