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購屋貸款利息可抵稅 留意增貸不在範圍內

好房News/ 2013.12.20 00:00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民眾買房分期貸款大多長達20年,政府為了減輕民眾負擔,在利息的部分,根據《所得稅法》17條可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年最高可申報30萬元作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抵稅用,不過國稅局特別指出,包括利用房屋轉增貸或修繕貸款利息,都是無法申報扣除額。

房屋抵稅要留意那些符合項目。(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有民眾2011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14.4萬元,且未超過法定30萬元額度,不過國稅局稽查後卻發現,該位民眾在2009年購買的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僅8.3萬元,而另外的6.1萬元則是在2011年利用房屋擔保增貸,因此6.1萬元並非「購屋借款」的利息,依法不能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務科人員解釋,自用住宅的房貸利息依《所得稅法》17條,每年最高扣除額為30萬元,但假若民眾有增貸、轉增貸都不符合抵稅條件。法務科人員說,例如向銀行貸款500萬元,當貸款剩下300萬元時,若有民眾增貸款200萬元,那麼這200萬元利息不得抵稅,但剩餘300萬元即便是因利率較低的誘因轉貸,仍可申報扣抵。

國稅局也提醒,房屋的修繕貸款並不符合《所得稅法》扣抵的條件,因此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不能進行申報,但可將修繕單據完善保存,在未來出售房屋時,都可作為購屋成本,申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原文網址: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1011551112.html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